今天起,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案将在河北开庭审理。依据刑法,原董事长田文华最高可获判死刑。(12月26日东方网)
“三鹿案”不仅在中国受到广泛关注,也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广泛关注。如何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好“三鹿案”,既是对受理这起案件的法官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对法律执行与运用的一次严峻考验。
如果这起案件的主体只是三鹿一家,那么,这个案子就很好处理,对田文华等责任人的量刑,也十分简单。
但是,“三鹿案”难就难在它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而是群体案件在单体案件上的集中反映。因为,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不只是三鹿一家;明知三聚氰胺有毒,继续生产和销售的,也不只是三鹿一家。
如果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生产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都可以依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量刑。
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真正列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企业,只有三鹿一家,涉案人员,也只有三鹿公司的相关责任人。
对三鹿公司来说,目前正在以破产的方式,实施民事赔偿,解决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并且,石家庄市政府已经明确表态,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心理赔偿金额,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现在的难点是,对田文华等责任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如果完全按照《刑法》规定,对田文华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很显然,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因为,从法律的公平性来看,与田文华等犯有同样错误和罪行的其他奶粉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也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这样,即便田文华被判处死刑,她也不该有任何怨言。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他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生产企业,在做出了一定的姿态和经济赔偿以后,很有可能都逍遥于法律之外,这似乎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虽然说,其他的奶粉生产企业没有出现象三鹿一样的严重后果,但是,奶粉中具有三聚氰胺却是事实,而且,有的企业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为什么就不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呢?从这方面说,对“三鹿案”的审理,是一次严峻的法律考试和审理检验。
同时,在“三鹿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监督、工商等职能部门,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和渎职,如何处理,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是对司法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一次考验。
所以,“三鹿案”决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或经济案件,而是一起复杂的综合性案件,审理不当,极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笔者建议,对“三鹿案”的审理,应当建立一支由专家、学者、社会专业人士、普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陪审团,共同来讨论、商讨对此案的处理,必要时,可以将审理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此案的审理意见,以确保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合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