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及时到位,对公共利益来说,自然是一种利好。如何最大程度地为舆论监督开辟畅通的制度渠道,有着很大的探索空间。最近,一起法律宽容媒体“失误”事例,值得我们思考。
事情是这样的: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曾报道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毛巾虽不合格,但并未含报道所说的禁用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
“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法官这句话可视为“经典语录”。当然,提倡宽容媒体的“失误”是有前提的,必须在没有“恶意”动机,主体事实属实的情况下。
不难想象,面对商家揪住类似“失误”不放,小题大做进行司法追究,如果司法对媒体缺乏宽容,使媒体被判侵权败诉,则结果必然会大大弱化媒体舆论监督的热情,进而产生“寒蝉效应”,使新闻监督失去应有效率,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宽容媒体“失误”,此前司法早就提供了经典范例——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沙利文告《纽约时报》案。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就以原告不能证明媒体有“实际的恶意”来驳回了沙利文的控告。这些年,国内围绕媒体监督中的某个细节失实,一些单位与机构就以司法起诉来给媒体监督增加压力,甚至对媒体与记者提出天价索赔,案件也大多以媒体败诉告终。正因如此,我们才期待北京这起宽容媒体“失误”的判例,能具有某种引领价值,催发法律为舆论监督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监督的效用,就体现在对公众权利的保护,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之上。我们期待,此次央视报道“失误”得到法律宽容,能够向更为广泛的空间辐射,也期待藉此能在制度层面推出更多对新闻监督进行保护的措施。毕竟,不让媒体在舆论监督面前承担过多的压力与危险,成为可以轻易射穿的标靶,本身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