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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配需从劳资分配着手
2008年4月19日 09:57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陶友之  
  关于分配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纠正或说否定了过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讲效率,再次分配讲公平”等的提法。这一认识来之不易,是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分配改革实践的总结;这一认识,意义重大。因为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首要的是要搞好初次分配。初次分配不仅数额要比再次分配大得多,而且涉及的面也要广得多。如果初次分配差距很大、分配不公,要在再分配中调至公平是不大可能的。再分配所调节的只能涉及小部分,起点修补的作用而已。

  我国出现的分配不公,大多是产生于初次分配。诸如企业分配中的资本方所得太高,劳动方所得太低;经营者们所得太高,劳动者们所得太低,等等。因此,实施公平分配必须先从初次分配着眼,从调节劳资方分配关系着手。这样才能抓住根本,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这里所说的“资”,既是指私营企业中的“资”,也包括国有企业中的“资”。在国有企业中,同样有一个以国家为代表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

  一、现有分配有弊端,源在于劳资分配不公平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说明党中央已清楚地看到了我国初次分配中的问题,亦即看到了劳资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怎样看待劳资分配是否公平,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从宏观经济数据看。据北京大学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分析:“目前,政府财政大约领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35%,企业资本领走了大约45%,农民和城镇劳动者领走了剩下的大约20%,这是一个极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①
  二是从工资和企业利润占GDP的比重看。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07年11月公布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指出,中国企业利润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报告显示:1990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而同期企业利润占GDP的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在整个国民经济分配中,向资本所有者倾斜十分明显。在工业领域也是如此。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资总额是企业利润的2.4倍,到2005年降到了0.43倍。

  三是从私人资本与劳动者收入之间的比例看。2006年11月30日,河南财经学院杨承训教授有一个材料:按中国工商联调查计算,职工收入与业主收入之比平均为1:25.15(还不包括业主的工资收入)。如果加上业主的工资收入,差距则更大。再从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对“中国私营企业研究”的课题组调查看,2003年资本千万元级的私营企业雇工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和部分私企分红)仅为6817元,比小私营企业工资8118元还低。出现了大企业反而不及小企业工资高的情况。在2003年前,私企雇工工资虽比国企要低些,但差距不大,两者相差不超过1.2倍。此后,差距不断拉大,到2006年超过了1.8倍。另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2006年)报告》,2005年,私营企业的医疗保险覆盖率仅为26.3%、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29.2%、失业保险覆盖率仅为18.2%、工伤保险覆盖率仅为10.7%。如此低的工资、如此低的保险率。对劳方支出的减少,就是资方收益的增加,劳资之间这样的分配关系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二、调整劳资分配关系,需扫除三大思想障碍
  思想指导行动,如果思想上障碍不扫除,要调整现行不合理的劳资分配关系是不可能的。这三大思想障碍是:
  1、增加劳动者所得,会影响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
  有人认为,我们当前需要大力发展私营经济。要发展私营经济,关键是要让私营企业主能得到较多的剩余价值。如果提高雇工的工资,那就是减少资方的收益,这必然会影响私营企业主发展生产、扩大生产的积极性。
  这是一种过时的偏见。在上世纪80年代,为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也为了能更快吸收大量剩余劳力的就业,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让资方多得一点,劳方少得一点,是必要的,在情理之中。而时至今日,个体、私营经济已羽毛丰满、在全国经济中已过“半壁山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让资方多得,劳方少得,有见识的私企业主也会认为是不合理了。因为他们知道企业的发展,全国经济的增长,单有资方的积极性是不够的,必须是资方积极性与劳方积极性两者的结合。如果劳方所得无法获得自身扩大再生产(即养家育儿、学习文化和技术等的投入)的需要,最终必将阻碍企业技术的进步,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发展。
  2、增加劳动者所得,会影响社会扩大就业
  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这种认识来源于西方经济学家加利?贝克尔的思想,他认为,“提高最低工资相当于使人们失业”。在自由市场万能者看来,政府干预增加劳动者工资这种方式是最难以接受的,因为直接干预价格形成,是“看得见手”握住“看不见的手”,是对市场神圣性的公然挑战。可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的出现,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为了渡过困难,美国罗斯福政府提出的新政,其中之一是:允许工会合法化、罢工合法化,并立法规定最低工资,亦即提高当时工资水平。结果怎样呢?并没有增加失业。反而,由于总体工资水平的上升,两极分化得以缓和,内需得以扩大,企业的业务量普遍增长,就业岗位也得以增加。美国不但没有产生“惊人的副作用”,反而产生了“惊人的正作用”,率先走出了危机的困境。
  由此可见,说增加劳动者所得,会影响社会扩大就业,是站不住脚的。在资本主义的美国尚且不是这样,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当更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3、增加劳动者所得,会失去低成本竞争的优势
  这是一种糊涂的认识。增加劳动者所得,可能会增加成本,而构成成本的不只是劳动力价值这一方面,它包括“料、工、费、运”等方面。即原材料的消耗、工人的工资、管理费用和运费等。由此可见,降低成本不只是工资一个方面,而是有着多个方面。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工资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将日趋降低。倒是有许多事实证明,如果资方能自觉按法提高工人的工资,也就提高了自己在工人中的信任度,使劳资得到很好的合作。资方一旦能得到劳方的信任,工人们就能自觉地降低原材料的消耗、节约各种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并大大提高生产效率。这样不但能补偿由于工资提高的成本上升,而且还能使成本下降,继续保持低成本竞争的优势。

  说到这里,要补上一句:低成本竞争是需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世界上真正能经得起市场竞争各种风险百年不倒的“老寿星”企业,靠的不全是低成本的优势,而是:对内,靠的是劳资良好合作;对外,靠的是以诚为本,并在此基础上的不断创新。
  如若不扫除上述三大思想障碍,就不可能顺利地调整劳资分配关系。
  三、实施劳资分配调整,需因地因企逐步推进
  调整劳资分配关系,思想要坚定,方法要适当,需因势利导,逐步推进。
  1、东、中、西三个地区,东部应率先实施
  三个地区,标志着三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东部地区经济最发达,相对而言,劳资分配不合理的状况也最突出。东部地区又是改革开放最早的地区。调整劳资分配关系,是分配改革的深化,因而,该地区既有必要、也有条件率先进行实施。
  2、国企、私企两类企业,国企应率先实施
  国企率先实施,理由有三:一是国企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可以直接进行指挥,私企只能因势利导;二是国企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调整劳资分配关系方面应起带头作用,为私企作出榜样;三是国企有进行调整的基础,近几年,国企效益不断提高,调整分配有这个物质条件。
  3、大利、微利、无利三种情况,大利企业应率先实施
  调整劳资分配关系,不仅需因地、因性制宜外,还需因企制宜。即根据企业盈利不同状况,区别对待。其实,这一点工人们是非常通情达理的。如果面对的是家处境困难的企业,老板也过着艰辛的生活,工人们不仅不会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而且还会提出和衷共济的措施,共渡难关。所以,提出调整劳资分配关系,决不是不作分析的搞“一刀切”,而是因企而异,区别对待。

  大利企业率先实施,这是形势的需要。大利企业,资方得的最多,劳资分配最不合理,矛盾最为突出,理应尽早解决矛盾;大利企业率先实施,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如果大利企业一味只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成为员工的对立面。如果员工们采取不合作态度,那么,企业走向衰落的日期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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