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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拒捕击毙"当灵丹妙药
2008年3月23日 09:59
选稿:马韵筠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军荣  
  “击毙?这地方治安环境不会很差吧?”看着警车上张贴着“飞车抢夺拒捕击毙”的标语,出差到安徽太和县城的张先生不禁打了个寒颤。对于此标语,当地群众也是各有看法,有的认为就该如此震慑犯罪分子,有的却说这样的标语太过“暴力”了。(3月23日《现代快报》)

  “拒捕击毙”的标语已经并不鲜见。前后我们见过长沙火车站的“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宣传横幅;海口警方在街头挂出的“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宣传横幅;西安长延堡派出所挂出的“严打‘两抢一盗’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横幅。

  警方的“拒捕击毙”,不是轻易可以说和做的。《人民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可以使用武器”这个规定是有条件的,不是随便可以用的。“可以使用”绝不等于“当场击毙”;更重要的是,“使用武器”也不是就把犯罪嫌疑人给当场击毙了。“拒捕击毙”的说法,其实是将“可以使用武器”这个规定扩大化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意愿的。

  从生命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也是宝贵的,他们的生命也是生命,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宣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去先期执行一个人的死刑。

  从民众的安全感角度来看,看到“拒捕击毙”的宣传横幅,也使人怀疑当地的治安。对于城市形象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少视的。

  说到底,警方之所以热衷于“拒捕击毙”,是最看重于其震慑力,试想,如果犯罪分子看到了,还不望而却步?当然,警方也是津津乐道于这一点,才会挂出如此“很暴力”的横幅。至于实际的效果究竟如何,恐怕是很难拿出真实的数据进行比较。他们会告诉你,在感觉上,抢夺案好像下降了不少。

  对于犯罪分子,我们一贯的思维是“以暴制暴”,这固然能够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在很多时候,却无助于法律尊严的维护。警察的开枪权被严格控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才会让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体味到法律的尊严。否则,他们同样也是更为暴力的手段去摧残老百姓,会更加变本加厉的将法律践踏。从某种意义上说,警察的过度执法无异等同于犯罪。

  改善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不可能挂一条横幅就达到的,哪怕是最“暴力”的横幅。警方别拿“拒捕击毙”当灵丹妙药,还是做些实际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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