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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新法"打折扣"
2008年3月11日 09:55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布衣  
     我赞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记者招待会上说的,目前《劳动合同法》不是一个要修改的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一部事前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研究借鉴了国外经验,在审议过程中又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终获高票通过的法律,实施还不足三个月,怎么谈得上修改呢!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到哪里去了?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竟然将因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而带来的“效益”增长,视为正常进账,认为理所应当。《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从而对“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加以矫正,恰恰为了实现平衡、稳定的劳资关系。此乃天经地义,势所必至,完全合理!正如孙宝树所说,利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失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这种低成本来追逐高利润是违法的。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如果一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此来降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不仅在文本、条文上目前不该贸然修改,而且不可在施行中听任某些人悄悄打折扣。从《解放日报》上读到一条消息,说的是时下某些企业拿出应对之策,一种普遍做法是“打收条”。杭州远郊一家玩具出口加工企业的人事经理介绍,他们厂里算过,如果签合同并缴纳社保等,每个员工每月多支出近160元,现在全厂50多个员工没签合同,厂方也没有替他们缴纳保险,作为补偿,厂方每月多给每人100元现金。但给钱的同时,厂方也要每个人打“收条”画押,声明:“本人不愿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每月多发放100元现金,作为未缴纳保险的补偿,今后若有纠纷,本人愿将这笔钱退还企业。——诸如此类,花招种种,“折扣”不少,岂容忽视。

    据说,某些地方官员竟然还有偏袒企业的“打折扣”做法的,美其名曰“人家执行新法律还不够完善,打点折扣,要多理解啦。”如此东打一下折扣,西打一下折扣,还得了。须知一项法律、规章在制订层面上,确实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君不见某些国家的宪法也是附录着这样那般的“修正条款”。但是到执行层面上,则无所谓“完善”,更不需要“修正”。丁是丁、卯是卯,分毫不爽去照办就是了。因为这“完善”“修正”之权不容下放,不可旁落,只有制订法律与规章的机构才有权修正呢。

    法律至高无上。什么“执行不完善”、“打折扣无妨”之类,不过是某些人敷衍法律的一句遁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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