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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限定工资":压制暴利的因果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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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马韵筠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舒圣祥      2006年11月5日 10:54
 
  有关部门日前同时发布了两个“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个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另一个是《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其中都有一条规定“限定员工工资”:小区物业人员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限定工资”作为“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一部分,政策的初衷显然是善意的,目的在于压制物业公司和出租车公司的不合理暴利,从而使其向业主和出租车司机的收费趋于公平合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由行政部门出面限定一个行业从业者的最高工资是恰当的,更不意味着限定工资对于降低收费就是行之有效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个人维持起码生活的最低要求,因为政府有责任确保“每个靠自己劳动吃饭的人都能生活下去”,因而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至少必须付给员工最低工资。但最高工资却不同,在工资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很难找到限定最高工资的合法性依据。只要我们承认对方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而且是合法的,那么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企业付给自己员工多少工资都是自由的。
  
  在我看来,只有两种情况下,行政部门有权“限定工资”:垄断企业由于属于全体国民共有,因而过高的员工工资就涉嫌对国有资产的私分;同理,政府雇员的工资来自纳税人的集体纳税,工资过高就涉嫌对公共财政的私分。现在的情况是,该限定的没有限定,无权限定的,却要去限定,这显然是不公平而且不正常的。
  
  其实,就算对物业公司和出租车公司“限定工资”,也很难真正起到作用。因为“工资高”只是结果,“利润高”才是原因,而导致“利润高”的又是其在经济博弈中的地位不平等。单纯“限定工资”显然无法触及这些。内核的东西不改变,定价成本如何限定得了,收费标准又如何能降低呢?
  
  员工高工资建立在企业高利润基础上,而企业高利润又是基于其在市场地位中的强势。物业公司的暴利来自其服务资格由开发商指定的不合理规则,业主自治权利的式微促成了物业公司的强势;出租车公司的暴利来自行政部门授予它的特许经营资格,出租车司机个人无权获得,只能委身于出租车公司,进而促成了后者的强势。弱者和强者做生意,交易的价格自然很难公正。是的,政府有责任维护交易的公平,但不是深入企业内部,采取“限定工资”等手段干涉其经营自由,而是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博弈主体恢复平等,在平等条件下自由竞争,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路途上,管理者难免时常会眷恋地回头看,特别是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可能情不自禁就使用了方便的计划经济手段———动辄“限定工资”。然而,无论如何,这种方法已经不再适合当今的社会经济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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