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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道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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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鄢烈山      2005年12月4日 14:02
 
鄢烈山作品集
    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判例:

    今年2月26日晚,珠海人李维、李权等三人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K房内电视机突然不出图像,酒吧工作人员怀疑电视机被李维等人倒入啤酒而损坏。双方就电视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维、李权被酒吧负责人阿强打了几巴掌(耳光),医院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两人分别花费医疗费126.7元和388元。一审法院不支持李维、李权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便上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酒吧的工作人员对李维、李权实施打耳光等殴打行为,侵害了李维、李权的人格尊严,依照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判决酒吧老板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

    判决书表达得很明确:各5万元是给两人的“精神赔偿”,是因为工作人员侵害了“人格尊严”。也就是说,这是一起关于“人格尊严”的判例。

    “人格尊严”有价吗?“人格尊严”是无价的。如果人格尊严有价,富而不仁的人抛出一摞钞票岂不可以为所欲为?但是,说“无价”,说的是它“金不换”,绝不是说人格尊严“一文不值”,可以任意践踏。可悲的是,长期以来,我们恰恰是把“无价”变成了“一文不值”。正因为一文不值,侮辱人格尊严,乃至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事件、案件才时有发生,结果真的像施暴者狂言的,不过是“大不了,老子赔你的医药费!”
  
    正义的公道的思路,尊严是无价的又是有价的,且这个价还是“随行就市”、“水涨船高”的,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施暴者的赔偿能力来决定,总之是要使施暴者有“痛感”,不敢再次胡作非为。道理很简单,你不是仗着钱多欺负人吗,那好,让你“量力”而赔。这个案例中,判酒吧老板赔10万元,应该是比较重的,谅必下回他不会轻易出手伤了。

    我知道,中国不是适用判例的司法体系,一个判例并不具备别的法官援引的司法效力。但是,有了这么一个判例,表明在我们的社会中,已有这种尊重人格尊严的社会意识,并且在一些法官中达成了共识。由一个个这样的案例累积起来,不仅法官保护人格尊严的意识,而且全社会的人权意识都会大大增强,最终有望形成良好的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氛围。

    早在公元纪年以前,中外的贤哲们就十分重视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尊重。柏拉图甚至认为“笑”是一种卑劣的感情,因为发笑的人往往是嘲笑他人的不幸或低劣。孔夫子则一再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古君子一向反对自矜骄人,面有得色(得意洋洋)和面有德色(自以为有恩惠于人),小心翼翼避免流露优越感、刺伤别人的自尊心,更不会粗暴地动手动脚伤害人。可是,长期以来,封建专制和游民文化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又宣扬“斗争哲学”和痞子哲学,将温良恭俭让视为虚伪,将“人道主义”奉送给资产阶级,以粗俗为荣,以粗暴为勇,极大地败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以致今日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仗势欺人成了一种极其恶劣的社会痼疾。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清华附中初二14岁的女生晏继勤,在首都的726路公交车上,因一言不逊招来杀身祸,被一中年女售票员当着她父母和众乘客面活活掐死,而后又被三个司乘人员扔下车去。出现这种极其残忍的案例固然有复杂的原因,但与我们的社会平常对“人格尊严”维护不力,肯定是大有关系的。

    试想,如果我们的司法一向对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人惩罚很严厉,他们还会动辄出手伤人,轻则当众搜身、罚跪,重则不分场合,扑上去就扇耳光,拳打脚踢乃至发疯般地掐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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