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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失察的责任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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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鄢烈山      2005年11月28日 09:59
 
鄢烈山作品集
  据报道,广东省中山市委近日印发了《中山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办法》。“办法”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实际情况制定,共分五大部分,细化为107条具体措施。我看了相关报道,虽然不如“有关人士”对它的效果那么乐观,但也非常欣赏它的基本精神。在我看来,其基本精神有3条:一是增强公开性,广泛接受监督,比如“在线财政预算向人大开放”、“领导子女情况要报告”、“出让划拨土地要公示”;二是限制行政权,减少寻租空间,比如“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偿出让”;三是实行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比如“重大决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等等。
  
  报道特别强调了,从明年起,逐步推行中山市委全体会议无记名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领导推荐干部将必须写个人推荐材料并署名,如果用人失察要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笔者也对这一条特别有兴趣,忍不住要多说几句。
  
  一直以来,我们喜欢引用斯大林的一句语录: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句话是条件复句,先讲前提,但从斯大林时代到毛泽东时代,谁敢质疑当下的路线不是正确的呢?所以,实际上只剩下后一分句: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只剩下这一句,势必排除普通党员和广大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实践证明,正如邓小平1980年总结“文革”的教训时所说,制度才是更重要的。没有一套好的有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制度,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就不可能不步入误区。
  
  这些年的反腐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凭个别“伯乐”慧眼识人,从少数人、小圈子里选人,不仅不足以服众,也很难不出事。毫不夸张地说,一例又一例乃至一地又一地的“买官卖官”、“窝案”、“串案”,还有什么“秘书现象”、“司机现象”等等,不仅使党组织、人大丢脸,也是让每个中国人难堪的丑闻。现在开始防止“一把手”在干部任免上一人说了算,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原则,实行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党委全体会议无记名票表决下级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可以说是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可是,这里面有个问题:按程序,拟任和推荐人选,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会提出,而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提名之前,是可以接受各方推荐的;普通的党员、干部、公民有权利推荐,领导干部当然也有权利推荐。推荐只是推荐,可以凭印象,不必打包票,反正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嘛!
  
  如果组织人事部门看来头,“一把手”推荐的就当不可拒绝的圣旨去“走程序”,别人推荐的放一边再说,这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势利和失职,用人不当怎么该由推荐者负责呢?有人说,如果组织部长不听“一把手”的,他的部长就别想当下去了,那么组织部长的官是谁给的呢,是组织还是“一把手”?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不打破这个怪圈,什么样的干部制度改革都是虚头巴脑的。如果打破了这个怪圈,组织部长只对组织负责,领导推荐“失察”的责任则可谓轻如鸿毛。
  
  什么叫“失察”,就是失于察觉呀,绝不是故意重用坏人、结党营私。失察是无心之过,谁能保证自己不失察呢?封建时代举荐“失察”往往要“连坐”。我们现在绝对不能实行株连制度。记得1978年我参加高考时,语文卷有一题翻译古文,就是讲唐太宗诘问大臣封德彝,为何令他举贤“久无所举”。他怕承担责任呀。所以他纵然有私心,也不敢轻易把亲朋好友及送大礼的人“举”上去交差。如果所举之人被发现是贪官了要连坐,谁敢举?要知道贪官是很会伪装的,人也是会变化的。凭什么要举荐人承担“失察”责任——假如他真的只是推荐,且只有权推荐?
  
  那么,怎样防止坏人爬上去,防止清官变贪官?在我看来,关键在于“察”(考察、监察)的范围和方式,要让广大党员、公民都来参与,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真正落实“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陈毅元帅诗云“众目睽睽难逃脱”,在网络与视频成为大众化工具的今天,要预防失察其实并不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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